李某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X,男。2009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相锁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沈某民(在逃)能为他人办理平煤技校生的名额,只要交一定的钱不用上学就可以到平煤一矿工作,先后收取金某聚、陆某芬、张春玲等二十四人现金某计x元,沈某民得x元,刘某甲得x元。其中自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甲知道沈某民给受害人的录取通知书和平顶山平煤技校的证明是假的以后,骗取王某建、乔某安及其他21人考试费共计人民币x元,分得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7年6月底的一天,我去我朋友渠海亮住的地方玩,我问渠海亮谁能跑煤技校,因为我朋友金某平的弟弟金某聚没工作,金某平想让我给跑个工作,渠海亮说与他在同一个院住的叫“刚”的有一个朋友叫沈某民的能跑工作,听说之前给人跑成过。我问渠海亮沈某民找的谁能把工作办成,渠海亮说找的是沈某民的婶田某花,田某花是原一矿工资科的调配员。刚好那天沈某民在“刚”那玩,渠海亮去问沈某民能办成跑煤技校的事不能,沈某民说可以,我问他通过谁办这事,他说通过田某花,我问他多少钱,沈某民说每个人x元,不包括学费,我问他管少点不管,沈某民说那拿x元吧。过了两天,我给金某聚说这事了,金某聚给了我x元,我给了沈某民x元钱,沈某民给我打了收条,沈某民说他办的这上煤技校的不用上学,两年之后直接分配上班。2007年9月X号左右,沈某民给我打电话说手续下来了,让准备9500元的学费,然后我和金某聚一起在一矿职工院门口,金某聚把9500给了沈某民,没打条,沈某民把录取通知书和通知书给了金某聚。第二次是2007年底的一天我碰到了陆某芬,她说:“听说你给金某聚跑工作的事跑成了,你能不能给我丈夫李某生也跑跑”,李某生把x块钱给我,我把x块钱给了沈某民,他给我打了条。之后的2008年,陆某芬和丈夫李某生又托我给其他人办了共六个人上煤技校的事。我给陆某芬打了一张x元的收条,这张收条里包括给李某生跑工作收的钱。2009年7月2日的时候,陆某芬和李某生让我把房子以买卖的形式给她,我把我的房子以x给了陆某芬,陆某芬x元的收条给了我,我把x的收条给撕了,陆某芬让我给她打了一个x的欠条。2008年的时候,王某琪他们三个一起来到我家,王某琪给了我x块钱,我给他打了一个x块钱的收条。我给了沈某民x元钱,他给我打了收条。2008年的一天,袁洪涛说要我给他跑三个人。袁洪涛分三次在饭店一共给了我x元钱,我分三次给了沈某民x元钱,沈某民给我打了收条。2008年时,杨梦九到我家楼下给了我x块钱,也没有打条,我把这x块钱都给这沈某民了。2008年的时候,金某聚的嫂子张春玲来我家给了我x元,三次一共是x元,我都给他们打了收条。我把这钱分三次给了沈某民,给了一次x元,给了两个x元。2008年的时候,马延军来我家给了我x元钱,我给他打了收条。我给沈某民x元钱,沈某民给我打了收条。2008年的时候,赵伟刚想给他的表弟程国科办个上煤技校的名额,把x元钱钱给了我,我打了收条。我给了沈某民x元钱,沈某民给我打了条。2009年过了年后,我单位的乔某安给了我x元钱,我给他打了收条。我把x元钱给了沈某民,他给我打了收条。2009年的时候我的同事王某建说想给两个人跑上煤技校的事,给了我x元钱,我给了沈某民x元钱,他给我打了一个x元的收条。我自己没有能力为别人跑煤技校,没有见过沈某民给别人跑成过技校,我刚开始是想托沈某民跑工作,后来也想自己从中收点钱,得点好处费。我一共收x元,给了沈某民x元,余下x元在我手里,现在还剩下x元块钱左右。2009年5月20日的时候,沈某民给我拿来了平煤技校的体检表,共21人,没有王某建的,沈某民说每人交500元的体检费,2009年6月28日的时候,我把21个人的体检表和x的体检费在我家都给了沈某民。
2009年过年前后的时候陆某芬说去平煤技校查过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没有查到,说这个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是假的,就给我打电话,我就给沈某民打电话,沈某民说别管了,肯定能跑成,他婶退休了事照办。09年6月底的时候我去问过田某花两次,都说不知道这事,说我受骗了。我还问过刚是否知道沈某民的钱送到哪里去了,刚说有一次跟沈某民一起到田某花住的家属院门口,沈某民和他老表进去了,刚没有进去。我在知道通知书是假的之后还给乔某安和王某建跑煤技校的事是想从中得点好处,另外沈某民给我说所有办的上班的指标除了王某建的两个外,其余的都按2007年9月份的走,到2009年9月份上班,我想等到9月份看看。09年6月30日给乔某安说事情办成了和7月2日让王某建等等是想拖着乔某安和王某建,怕他们知道受骗后来找我要钱。不去单位上班和关机也是怕他们知道自己受骗了来找我要钱。
2008年11月初,赵东亚领着一个叫连东贤的女的来见我,问了问跑工作的事,我接着她见到了沈某民,连东贤把钱一共x元给了沈某民,沈某民给连打了一张x的收条,我也签了名,到09年4月份的时候,沈某民说录取通知书下来了,把录取通知书给了我,我把录取通知书给了连东贤,后来又交了500元钱领了一个体检通知单。09年6月X号下午4点的时候,沈某民让我7月1日上午所有人都去一矿大门口等待分配,我就通知了所有人。当天我没有出面,因为我怀疑工作的事已经办不成了,我出现的话其他人都会找我的事,因为一方面我给沈某民打电话他老是关机,一方面我见田某花,田某花说没有跑过工作,说跟沈某民不是亲戚,也没有见过录取通知书的条。我最后一次见沈某民是09年6月29日,见田某花是6月26日或27日,我一共安排二十四个人上煤技校,一共收了x元,给了沈某民x元,自己拿了x元。这些钱我买电脑、冰箱、太阳能花了一部分,又还了以部分买房子的钱,借给陆某芬5000元,手里还剩下6000元左右。给连东贤跑工作我没有得到好处。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9年5月份,我的同事刘某甲给我说可以安排工作,他说他去年就安排二、三个工作,我就让刘某甲帮我安排我的两个弟弟工作的事情,2009年6月15日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工作指标弄好了,每人是x元另加考试费500元两人共计x元钱。第二天中午我把x元钱给刘某甲,刘某甲给我们打了收条。09年7月3日下午,我给刘某甲打电话问,他说这两天就好了,办好后就给我说了,到7月10日我同事任红晓给我打电话说我受骗了,任红晓说刘某甲给他发的短信说工作办不成了。我们就赶紧去找刘某甲,没有找到,后来到他家发现两个男孩约有20多岁说这房子是他们自己买的,我们才知道被骗了。收条上写成x元是因为刘某甲说500元的考试费另外算所以就没有写上去。他给我们承诺是09年6月底办成。我知道我单位的乔某安也被骗了x元。
3、被害人乔某某陈述:我和刘某甲是多年的同事,2009年3月份的一天,我们在一起聊天,刘某甲说你给我x元钱,我给你弄个技校生毕业的名额。因为我媳妇的兄弟没上班,就想给他跑到技校。2009年4月19日时候,我媳妇的兄弟拿了钱过来,我们把钱给刘某甲,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说2009年5月份就能给办成。到2009年5月份的时候,还没办成,我就问刘某甲,刘某甲总说没事,再等等,肯定能给办成。到2009年6月29日他给我打电话说事办成了,让我把收条给他。我说你别急,等你把人给我安排好之后,我把收条给你。到2009年6月30日我给刘某甲打电话,他电话就关机了,他也开始不去单位上班,2009年7月10日,我去刘某甲家找他,敲门也敲不开。我就觉得我是被骗了。
4、被害人陆某某陈述:2007年的一天,我碰见了刘某甲,我们聊起了给我丈夫安排工作的事情,刘某甲说我能给你找找人弄个指标帮你安排工作,我说中呀。大约过了一个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安排工作的指标下来了,刘某甲让我把钱拿给他,我问他多少,他说x元钱,我把钱拿到刘某甲家里,在他家里我问刘某甲你找谁办的指标那么快,刘某甲说我找一矿工资科科长田某花的侄子办理的,我还给他了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八张照片。大约过了2个月他把通知书给了我,我给我妹子说也给黄某五办个工作吧,我妹子说中,我把x元钱给了刘某甲,还给他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八张黄某五的照片。大约过了一段时间刘某甲把录取通知书给我了。我给袁占伟他姐姐是邻居,我去刘某甲家把x元钱刘某甲了,还给他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八张照片,过了一段时间刘某甲把袁占伟的录取通知书给了我。周福来老婆听说我丈夫的工作安排好了,就找我帮忙,我去刘某甲家里把x元钱给了他,还给他了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八张照片,他也没有给我写收据,过了一段时间刘某甲把周福来的录取通知书给了我。给我丈夫一快开车的陈书要也让我帮他安排工作,我把x元钱给了刘某甲,还给他了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八张照片,没有给我写收据,过了一段时间他把陈书要的录取通知书给了我。我表弟李某申找到我也让我给他安排个工作,我去刘某甲家把x元钱和乔某业的x元钱给了他,我还给他李某申和乔某业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八张照片,还是没有写收据。大约是2008年9月28日,刘某甲把李某申和乔某业的录取通知书给了我,并说9月份上班。结果9月份没有上班,刘某甲又说2009年3月份上班,到今年3月份还是没有上班,我问刘某甲,他说体检了身体才能上班,大约2009年6月初刘某甲把职防院的体检表给了我7份,并给我要了每人500元钱,说到6月29日体检,到了6月29日他又说不用体检了,刘某甲说把体检表拿过来就行了,我就把体检表给了刘某甲。到了下午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2009年7月1日到一矿三食堂门口等他领分配表。结果到了7月1日刘某甲老婆把我们领到一矿三食堂门口,我们没有见到刘某甲,大约到了上午10点,刘某甲给他老婆打电话说煤技校查着了,他老婆让我们都走。7月1日我去找刘某甲给我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来房子抵了12万,又给我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介绍了7个人,我没有收取好处费,09年3月份我问刘某甲工作的事,刘某甲说让我去查,我说煤技校里面没有名字,刘某甲说没有名字,只要上班就行了,我一直没有去查过通知书的真假,刘某甲说我给他说通知书是假的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见过田某花,在一矿门口说报到没有报到成后我和刘某甲去见了田某花,刘某甲去给田某花说话了,我没有听见说什么。
5、被害人金某某陈述:2007年6月份的时候,刘某甲到我家玩,我妈让他帮我找一个工作,他说他能找到跑工作的人,需要花钱,要x元钱,他说是通过田某花的侄子沈某民找田某花跑的工作,说这工作是和2007年平煤技校的学生是一批的,不用上学,两年后可以直接分配到一矿上班,我就给了刘某甲x元钱,当时没有打条,收条是2009年7月份补的,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刘某甲又给了沈某民9500元块钱,沈某民给我了一张录取通知书和一份证明,6月底的时候又交了500元的体检费,没过两天刘某甲通知说7月X号在一矿大门口拿着体检表、录取通知书和证明等着分配,后来去了才知道被骗了。
6、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7年7月为了给我弟金某聚找工作,给了刘某甲x元钱,还有9500元的学费,刘某甲给了一个通知书和一个证明,08年2月的时候,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手里有指标,看谁还要跑工作,我就想给我侄子张少丹跑工作,刘某甲要x元,第二天我就把钱送到刘某甲的家里,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过了半个月,刘某甲给了我一张录取通知书和一个证明,08年3、4月份的时候,我想给兄弟媳妇的姐夫张堡垒跑一个工作,我又找到刘某甲,这次要x元,刘某甲打了一张收条,过了半个月左右,刘某甲说录取通知书下来了,我就让我兄弟去拿了。6月份的时候,吴某民也想让刘某甲跑工作,我就领着吴某民把x元钱给了刘某甲,刘某甲给他打了收条,后来有半个月就下来了录取通知书。刘某甲说是通过一矿工资科的科长田某花的侄子跑的工作,我跟他认识时间长了就相信他,09年6月27日晚上的时候我给刘某甲打电话问工作的事情咋样了,刘某甲说田某花的侄子去郑州了,手机关机了,就这两天通知报到了,6月29日的时候,刘某甲让我和吴某民去送体检表,我就跟吴某民去刘某甲家了,刘某甲说沈某民开着车出车祸撞着人了,不敢开机,后来给沈某民打通电话,沈某民说工作的事一直在跑着呢,后来沈某民到了刘某甲的家里,他们在外边说话,听不清楚,后来我就听到沈某民说你放心吧大哥,这事肯定办好,还听到沈某民打电话问工作的事办的怎么样了之类的话,打完电话对刘某甲说放心吧,这事肯定给你办好,之后沈某民走了。沈某民一走,刘某甲对我说让我跟着沈某民,看他是不是拿体检表盖章的,我就打车跟着沈某民,我见他开了一辆白色丰田某,车牌号豫x,当时车上一共做了五个人,沈某民在市一高对面的地方下车了,我没看清他进了那一栋楼,我就走了。我是等到7月X号那天报到时没见沈某民和刘某甲出现才知道上当受骗的。
7、被害人袁某某、吴某某证实其被骗的经过与被害人张某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8、被害人岳某某陈述:2008年的时候,我哥袁洪涛托刘某甲给别人跑煤技校的事,后来听说录取通知书下来了,就想着工作能跑成,就想给我也跑一个工作,10月份我就给了刘某甲x元钱,09年3月份的时候,我的录取通知书下来了,6月份的时候给了刘某甲500元钱,给我了一张体检表,6月X号,刘某甲把录取通知书、证明和体检表都收了,并说7月1日到一矿大门口报到上班,结果等到十点也没有弄成,我们就都回去了,刘某甲和我哥以前是同事,关系不错,看着别的托刘某甲的跑工作的通知书都下来了,就想着能办成。
9、被害人郭某某、连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证实其被骗的基本事实与被害人岳某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10、证人田某某证言:我和沈某民的父亲沈某海一起从开封尉氏到平顶山上班,我跟沈某民就没有打过交道,他没有托我给人跑到煤技校上学的事。2009年6月21日有一个男的来见过我,2009年7月1日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一起来见过我,时间不是很准,但是两次见面大约相隔10天。第一次是我买菜的时候,一个男的碰见我,问我说“姐,明天矿上要报到的,你知道么”我说:“我不知道,这都啥时候了还报到。”他又问“沈某民有没有托你跑工作的事”我说:“没有,我都退休了。”接着,那个男的拿出来一些条、录取通知书什么的,说:“你见过这条没”我说:“我没见过这条。”我说我给你打电话问问吧,他说你别打了就走了。第二次是这个男的和另一个女的一起来我家,问我到底知不知道跑工作的事,沈某民到底有没有托我跑工作,我说我不知道这事,也没帮沈某民跑过工作。然后那男的和那女的说他们给沈某民钱了,我说你们给钱的时候不知道来问问我,钱给了沈某民了,现在才来问我,你们快去报案吧。
11、证人李某某证言:我们学校不存在不上学直接上班的情况,(出具刘某甲给的录取通知书和证明)这些录取通知书和证明是假的,我们录取时只发录取通知书,没有证明,也没有说交500元钱就可以不用参加体检。
12、证人屈某某证言:2007年一天我给刘某甲说起我邻居薛某的伙计沈某民能安排工作,当天刘某甲让我喊薛某和沈某民看看能不能给他亲戚安排个工作,我叫薛某喊沈某民说说情况看能否安排个工作,在我院里,刘某甲见到了沈某民,问他安排一个工作多少钱,沈某民说x元,过了两天,刘某甲喊着我在薛某家里把钱给了沈某民,沈某民给刘某甲写了收据,当时在场的有我、刘某甲、薛某和他老婆五个人,大约到了10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喊着我到了凯撒的一个茶社给了沈某民x元钱,从这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是听薛某说沈某民能安排工作的,我也不知道沈某谁安排成过工作。
13、刘某甲抓获经过、年龄证明、沈某民年龄证明、沈某民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某提供的新生预录取体检通知书。
14、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害人现金某收条:(1)2007年6月30日刘某甲收到金某聚现金x元的欠条一张,证明人张春玲。
(2)2008年11月14日沈某民出具的收到姚现平现金x元,如事情办不成如数退钱的收条一张。
(3)刘某甲2009年元月3日出具的收到陈国科x元的收条一张。
(4)刘某甲2009年2月19日出具的收乔某安现金x元,事办不成如数退款收条一份。
(5)刘某甲2008年10月11日出具的收岳某军x元事办不成如数退款的收条一张,见证人袁洪涛。
(6)刘某甲2009年6月16日书写给收王某建现金x元事办不成如数退款收条一份。
(7)刘某甲2008年11月12日出具的收郭建平x元事办不成如数退款的收条一张,见证人袁洪涛。
(8)刘某甲2008年5月29日出具的收方要武x元事办不成如数退款的收条一张,见证人袁洪涛。
(9)刘某甲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收张春玲x元的收条一张。
(10)刘某甲2008年6月5日出具的收吴某民x元的欠条一张,证明人张春玲
(11)刘某甲2009年7月2日出具的收陆某芬x元的欠条一张。
15、刘某甲和陆某芬房产买卖协议一份
16、被告人刘某甲伪造的张堡垒、金某聚、李某申、乔某业、周福来、黄某五、李某胜、袁占伟、陈书耀、吴某民、张少丹录取通知书和证明各一份。
17、沈某民收到刘某甲现金某收条15份:2009年1月3日x元、2007年12月5日x元、2009年3月3日x元、2007年11月5日3950元、2008年11月12日x元、2008年7月24日x元、2008年3月6日x元、2008年3月7日x元、2007年11月14日x元、2009年6月16日x元、2009年4月19日x元、2008年10月11日x元、2008年6月2日x元、2007年7月8日x元、2008年3月25日x元,共计:x元。
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证据: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听渠海亮和薛某说沈某民能给别人跑工作,我也问过他,他说他能给别人跑工作,我不知道沈某民给谁跑成过工作,也没见他给谁跑成过工作,我没去查过沈某民给的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是真是假,2009年春天陆某芬给我说过她查过录取通知书和通知书是假的,我给沈某民打电话沈某民说别管了,我给你办好就行了,2009年6月底我其见过田某花,田某花说没有这回事,没替沈某民跑过工作,我觉得钱没有直接给田某花,她可能不会说实话,我给沈某民打电话他关机。2009年7月1日下午陆某芬去找我,让我给他打收条,我给她打了x元的收条,X号早上他和李某生来家里找我,他们带的有房屋买卖协议,说我欠他这多钱,让我把房子以买卖的形式卖给她,问我多少钱,我说12万,陆某芬就说房子抵12万元,我把x元的欠条给撕了,陆某芬让我在协议上签了字,又让我打了一张x元的收条。我的电脑、冰箱、空调吴某民拉走了,说抵6000元钱,当时张春玲在场。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7月2日我去刘某甲家,去的时候陆某芬、赵雪莲、刘某甲在家商量怎么找沈某民,然后赵雪莲走了,陆某芬的丈夫李某生来了,拿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陆某芬和刘某甲商量刘某甲的房子抵了十二万元,之后刘某甲又给陆某芬打了一张欠条,什么内容我不知道,刘某甲让我给吴某民打电话,让吴某民把电脑、冰箱、空调拉走,抵6000元钱,陆某芬说电脑她拉走,她给吴某民2000元钱,后来吴某民就说让我找个地方把空调和冰箱先放着,09年8月的分的时候,刘某甲的老婆赵雪莲给我打电话说要拉电脑、冰箱和空调,我说这东西已经抵给别人了,你想拉就拉吧,电脑在陆某芬那,冰箱和空调在我这,又过了几天,赵雪莲给我打电话说电脑拉走了,冰箱和空调放那吧。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09年7月2日张春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刘某甲家,我去后见陆某芬和张春玲在家,我给刘某甲打电话,他说让我把电脑、冰箱、空调给拉走,抵6000元钱,后来陆某芬说电脑她拉走,回头给我2000元钱,我就让张春玲找个地方把冰箱和空调给拉走放着,后来陆某芬也没有给我钱,我去要也没有给,再后来张春玲给我打电话说刘某甲的媳妇赵雪莲从陆某芬家把电脑给拉走了。
4、证人薛某某证言:我和沈某民是朋友,最后一次见沈某民是在09年7月份的时候,我在一矿大门口碰见过他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刘某甲是屈某亮的伙计,我和屈某亮在一个院子里住,刘某甲找沈某民给人安排工作是通过我找到沈某民的。2007年夏天,在凯撒的一个旅社,当时我和刘某甲、沈某民、屈某亮在场,刘某甲把钱给了沈某民,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沈某民给刘某甲打了一张收条,后来就走了。沈某民自己说能给人跑工作,我不知道他给谁跑成过工作,他也没有给我说过。我没有和沈某民一起给沈某民找的跑工作的送过钱。
5、被害人陆某某陈述:我总共让刘某甲给七个人跑工作,给了他x元,09年7月1日我托刘某甲的事办不成了,我和丈夫李某生去刘某甲家,刘某了一张x元的欠条,7月2日又去找刘某甲,后来张春玲也去了,我和刘某甲协商将房子以12万的价格抵给我,刘某甲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把x元的欠条撕了,又给我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来刘某甲把他的电脑、冰箱、空调以6000元抵给了吴某民,我让吴某民把电脑抵给我,我给吴某民2000元钱,结果没过多久,钱还没给吴某民呢,刘某甲的媳妇赵雪莲就来把电脑给拉走了。我托刘某甲跑工作的是黄某、袁占伟、周福来、陈书耀、李某申、乔某业和我丈夫李某生,除了我丈夫这六个人都在叶县老家,都是我的亲戚和邻居,他们说把钱都给我了,让我带他们处理所有的事情。
6、证人沈某某证言:大概在2007年4、5月份,我在薛某家玩,有个叫海亮的找我,问能否帮忙跑上平煤技校招工的事。因为这之前我给薛某过我能跑平煤技校的指标,可以到一矿上班。我说可以,海亮就拉着我去见他的朋友刘某甲,刘某甲说有人想跑工作,问我找的谁,我说找的工资科的田某花,她是我婶。后来有一天在刘某甲家,他把办事的钱给我,多少说不清了,当时刘某甲的妻子也在场。之后,刘某甲找我好几次,说有人想跑煤技校上学,我都答应了,每个人大概给我x块钱左右,一般都是刘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去他家拿,给他打张收条。我给刘某甲说我跑这工作不用上学,二年后直接分配上岗。后来我联系一个叫骆旭彦的,让他弄几张平煤技校的录取通知书和证明,他问我是不是弄假的,我说是。骆旭彦就给我拿来几张假的录取通知书和证明,我给他2000多块钱,之后又让他给弄过几张,又给他2000多块钱,后来我把假的通知书和证明给刘某甲,刘某甲就不停的给我介绍人,让我帮忙跑工作。到2009年4月份,我看谎言已骗不住了,我就想个办法,自己造了批假的体检单,让刘某甲发给受害人,每人收500元体检费,让他通知所有人在6、7月份的一天到平煤一矿大门口集合等分配工作,之后我就去郑州了,一直到我送人去新疆在火车站被抓获。我一共帮刘某甲跑上平煤技校学的24人,每人收x块钱左右,大概有六、七十万元,我都给刘某甲打的有收条,除了有一次,刘某甲直接领受害人找我,我直接打给受害人了。刘某甲不让我见受害人,因为他中间收的有好处费。我的钱都花了,买辆车,结婚花点,赌博输了,丢1部分,其余跑着玩花掉了。车撞人后作价赔受害人了。我没有找田某花跑工作,也没有和刘某甲商量过帮别人跑工作骗钱。刘某甲开始不知道我是骗他的,大概2009年3、4月份,刘某甲打电话说录取通知书和证明上的章不一样,我说我也不知道是咋回事。他说有人去学校查过档案,说跑工作的这些人就不存在,我说我也不知道。还有2008年底,刘某甲经常打电话催我,他应该知道我是骗钱的。
录取通知书和证明上的章不一样,是因为骆旭彦给我的不够用,我又不想找他,他要的钱多,我就自己在路边找个刻章的电话,给他100元,给我刻了个公章。你们给我出示的收条,都是我给刘某甲写的。
7、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刑侦大队证明,犯罪嫌疑人沈某民于2010年3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平顶山市交警支队刑事拘留。目前,沈某民由交警支队处理中。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辩称,被告人刘某甲没有共同犯罪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相信沈某民有安排工作的能力,从中得到好处费6万余元,其他现金某本上给了沈某民,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与查明被告人刘某甲自2009年春节前后,明知沈某民给受害人的录取通知书和证明是假的以后,又分别骗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事实不符,故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另辩称本案与民事部分共同处理,认定刘某甲和陆某芬签订协议无效的请求,因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二、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李某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审被告人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另案发后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二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2009年春节前后,已有被害人告知录取通知书及证明是假,在多次求证后,应当知道沈某民给受害人的录取通知书和证明是假,但仍又以相同虚假事实理由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故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上诉请求判决其与陆某芬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因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刘某甲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徐发营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