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葛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葛某。1996年8月26日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确定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因被告身体欠佳,无法照顾儿子,故原告要求变更葛某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11月26日起,原、被告所生之子葛某变更随原告杜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12月起,被告每月给付葛某抚养费人民币100元,至葛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