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1月28日11时10分,在本市X路、泸定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临)小客车和原告骑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2117.90元;
二、被告杨某于2010年12月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660.70元、护理费人民币660.70元、误工费人民币339.3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