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严某
案由离婚纠纷
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1996年3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严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徐某随被告严某共同生活,原告徐某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徐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徐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