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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在本市X路X号的水果店内设摊贩卖淫秽碟片。2010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将涉嫌淫秽内容的《色狼偷拍+自拍外流第二辑第六部》的1套2张碟片,以人民币8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9月12日12时许,朱某以碟片质量问题准备到常某的摊位处调换碟片的途中,受到民警盘查。后民警在朱某某带领下将被告人常某抓获,同时从常某的摊位处查获涉嫌淫秽内容的碟片200余张。经鉴定,已贩卖的2张碟片系淫秽音像制品;查获的碟片中有226张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证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碟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淫秽碟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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