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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吴某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所(略)。

原告吴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某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X镇。

法定代表人施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县X镇人民政府法律工作者。

原告顾某、吴某诉被告某县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某、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原告顾某、吴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沈丽平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黄某昌

书记员李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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