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