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原告杨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杨某(2010年9月19日去世)与原告高某婚后生有一子,即原告杨某,被告黄某乙系被继承人母亲,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杨某及原告高某名下,被继承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均留有存款,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杨某名下的房屋产权由原告杨某继承(该房由原告高某、杨某共同共有);
二、被继承人杨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兴支行归原告高某所有;
三、被告黄某乙放弃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及存款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