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石琳,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裕安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河南经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裕安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红乔、石琳,被上诉人洛阳市裕安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刘振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赵国欣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