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本院允许出庭的公民。
被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麦市中心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伍)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邓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武县X乡中心小学,地址:临武县X乡大塘畔。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住(略),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临武县X乡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好了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邓某乙承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陈某华
人民陪审员邓某云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