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高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26日13时55分,在本市X路、岚皋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某于2010年11月2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7345.8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鉴定费人民币163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交通费人民币283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