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颜某在本市X路X路附近设摊,将涉嫌淫秽内容的《巨乳寡妇第二辑》的1套2张碟片,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后,民警在道路盘查过程中查获张某所购买的涉嫌淫秽内容的碟片,并在张某的带领下抓获被告人颜某,同时从颜某的摊位处查获涉嫌淫秽内容的碟片300余张。经鉴定,已贩卖的2张碟片系淫秽音像制品;查获的碟片中有248张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款及赃物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碟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颜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淫秽碟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