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夏天自行相识,同年秋天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徐某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原告徐某自2011年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