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孙某甲胞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孙某甲胞弟。
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田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提出的“撤除违法建筑”诉讼请求,系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范畴,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现田某某请求撤回起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田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