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相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孙某甲胞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孙某甲胞弟。

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田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提出的“撤除违法建筑”诉讼请求,系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范畴,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现田某某请求撤回起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田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玉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