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申云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鑫雅303店,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申太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云淑之夫,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
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林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8)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月14日向上诉人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640元,由上诉人辰溪二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彭湘平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