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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兴威名座1212房。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系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28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坤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洪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坤润公司承包了株洲市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株洲渌江明珠小区第3、X栋房屋的建设。期间,龙某某与坤润公司约定,由龙某某向坤润公司供应钢材。双方多次发生业务往来,坤润公司向龙某某支付了部份货款。2009年3月11日,坤润公司向龙某某出具了x元的欠条。2009年8月9日,坤润公司向龙某某出具了x元的欠条。2009年11月28日,坤润公司向龙某某出具了x元的欠条。此后,坤润公司向龙某某支付了x元货款,其余货款未付。龙某某多次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坤润公司支付其钢材款x元。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前支付被上诉人龙某某货款合计x元。逾期未付,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72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94元减半收取3647元,合计x元,由上诉人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雄文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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