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拖欠木材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公开审理。
2008年7月18日被告为建筑楼房,在我处赊购木材,价值人民币x元,当时说是一个月内付款,现多次催还,被告拒不给付,故诉之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木材款x元及利息3000元,经询问被告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木材款x元及利息3000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650元,剩余650元退还给原告。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