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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

被告高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我们没办法一块生活就散了,共同财产原告已经拿走的就让她拿走,现在家里留下的就再不予分割。原告本人拿的衣服款以及办门市押金等款,原告父亲拿的彩礼款我要另行起诉要回。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原告已带走的东西归原告,其余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文清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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