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某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忠
审判员王革生
审判员王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