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盘山县人民银行职员,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07年12月2日前履行(2007)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其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盘山县人民银行有工资收入每月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杨某某在盘山县人民银行的工资收入每月700元。(自2010年4月份起截止日期以本院通知为准)
二、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在盘山县人民银行的工资收入每月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再忠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