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原审被告张××,男,1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原审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代理审判员曹彦代理审判员袁胜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