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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原审被告张××,男,1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原审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镇××村××组。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代理审判员曹彦代理审判员袁胜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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