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通海(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强奸、抢劫一案,于二○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实施强奸、抢劫行为,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代理审判员查国防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