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3月份任宝丰县煤炭工业局机电装备科副科长,2008年6月至11月任机电装备科科长,捕前系宝丰县煤炭工业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宝丰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1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0年7月28日经宝丰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金年华(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0)宝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蒋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孙金虎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当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审判员查国防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