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46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XX,女,43岁。
被告张某某,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熊XX、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燕杰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