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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熊XX、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二初字第514号

原告范某某,女,46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XX,女,43岁。

被告张某某,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熊XX、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燕杰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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