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31岁。
被告陈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闫冬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