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长中民破字第0557-X号
本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长中民破字第0557-X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了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农副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同时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进行清算,本院同时指定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的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农副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经清算组对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农副有限公司进行清理,该公司财产仅为x.51元,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清算组于二○○九年一月六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农副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农副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农副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冬林
审判员柳明
审判员刘明明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郭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