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董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董某甲于2009年5月12日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返还收取的彩礼款x元,诉讼费由杨某某承担。(略)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