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强作胜,陕西名洲(略)事务所(略)。
被告贺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X村人,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桂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于2010年1月11日日在清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同居不足一个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提出与被告贺某某离婚,被告贺某某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告张某某酌情返回被告贺某某彩礼及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折价共计人民币x元(当场兑现)。
三、原告张某某的陪嫁物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信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褥三套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