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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车顿桥。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系醴陵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醴陵市X乡X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欧阳××,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

负责人:曹××,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即代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为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公司副经理,住湖南省醴陵市X路X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即代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为上诉等)。

原告醴陵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湘x号牌客车在被告告处投保座位险,交纳保费750元,投保座位18人,每人责任限额为28万元,保险期限为5个月(从2008年7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9日24时止)。2008年7月16日下午,原告的驾驶员胡××驾驶湘x号车从湘潭回醴陵的途中,行驶到320国道x地段时,由于该车方向失控,造成与右侧护栏相撞,致乘客戴交春、邢某某、文某、黎某等人受伤。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判决和直接赔偿共赔偿损失x.96元。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x.9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有一部份医药费属自费的不能理赔,再有法律费用经我们核实没有这么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醴陵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此款在2010年10月20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醴陵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跃进

审判员唐力波

人民陪审员谢成尧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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