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X号华润大厦X室,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
被告怀化舒心啤花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怀化鹤城区井坪工业园X号,组织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仇某乙。
委托代理人曾东发,系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华润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啤酒公司)与被告怀化舒心啤花露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啤花露酒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2010年9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红、代理审判员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陶某某,被告怀化啤花露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东发、仇某乙到庭参加诉
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润啤酒公司与被告怀化啤花露酒业公司自行和解,原告华润啤酒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啤酒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撤回对被告怀化啤花露酒业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