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汉中市建筑总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汉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承揽的汉中广厦都市商城建设工程做相关工程资料工作,约定工资每月1200元。工作期间,被告将一台经纬仪交由原告保管,双方未约定保管费用。完工后,被告徐某于2009年5月3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欠到龙某某汉中广厦都市商城工程工资款4000元(此款待工程决算后一次性付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劳动报酬,并支付保管经纬仪之费用。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支付欠原告的4000元劳动报酬,原告亦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经纬仪保管费用之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徐某自愿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龙某某的劳动报酬人民币4000元整;
二、龙某某自愿于2011年3月31日前归还给徐某经纬仪一台,并自愿放弃要求徐某支付经纬仪保管费用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龙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汉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