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
上诉人彭某某与被上诉人瞿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某某自愿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谢武顺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