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美群,湖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俊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国胜,湖南宏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怀化俊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俊凯公司)参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谭某某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四上诉人因参股合同纠纷撤回对被上诉人俊凯公司的上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谭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由上诉人张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舒卫平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胡海雄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