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某。
上诉人邓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伍某某已经将原审判决认定其与上诉人邓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之间的债务自动履行完毕,因此,上诉人邓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伍某某已经自动履行了与被上诉人吴某某之间的债务,其与上诉人邓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消亡,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谢武顺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