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个月还清,被告乔小龙、鲁保民为担保人,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x元。被告辩称,欠条是事实,既然是调解原告要放弃部分,我一次性拿不出来还的分期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x元,调解当日兑现x元,下欠x元于2011年1月19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