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告延安华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延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部住址:延安市尹家沟。
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延安华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告名称不详实,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王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百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