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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徐某某与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9月X号,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沿河湾中学教师,系徐某某之子。

被告云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徐某某诉被告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经延大附属医院治疗后观察,至今伤势尚未痊愈,还需进一步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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