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塞县老土货运部,负责人:贾某某,男,现年45岁,汉族,住安塞县水文站隔壁。
被告,刘某某,男,现年30岁,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县老土货运部诉被告刘某某一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塞县老土货运部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无法查找,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安塞县老土货运部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塞县老土货运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塞县老土货运部承担。
审判员谢飞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