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女,7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惠某甲,男,清涧县人大干部,系原告之子。
原告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人大干部。现住(略)。
被告清涧县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惠某乙,男,该局局长。
原告薛某某、惠某甲与被告清涧县粮食局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清涧县粮食局于2008年冬开始拆除旧面粉加工厂和旧粮站挖地基修建大楼,致使原告住宅水某水某下降,水某变化,以及院某大门、两间平房、洞某及洞某顶上出现裂缝,被告曾几次修建占用原告护墙堤以及采光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涉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某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清涧县粮食局赔偿原告因其拆除旧面粉加工厂和旧粮站,挖地基修建大楼,致使原告水某受损、院某、平房、大门及洞某裂缝,被告曾几次修建占用原告护墙堤,影响原告采光等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自协议达成之日兑现。
二、原告方与原属呼海银(现属粮食局)地界,因排水某纷,原告方不再追究。
三、原、被告双方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原告方房屋、院某、水某、洞某等再出现损害,被告方不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某以确认。
审判员韩星火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行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