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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秦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秦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相邻居住,并自愿建立起恋爱关系,于2009年农历正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2月18日在清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韩某某提出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秦某某同意,依法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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