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东兴商贸广场X号楼,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学庆,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艾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小曼、代理审判员郭家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学庆、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上诉人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2005年3月13日工程结算中“应付我方费用”上,“田茂生”的署名是否确属田茂生亲笔没有证据支持,为查明本案事实,田茂生应参加本案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谌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