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gn炼,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X镇X路X路X号。2003年6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天。2005年8月2日因犯抢夺罪、贩卖毒品罪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gn炼犯抢夺罪一案,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gn炼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谢gn炼的赃款人民币6720元,予以没收,归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谢gn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gn炼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gn炼提出服从一审判决,决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gn炼撤回上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鸣
审判员朱允
审判员刘文福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