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鱼某某,清涧县中医院干部。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吴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元月六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较好,生两个孩子,女孩叫曹某格(12岁),男孩曹某(8岁),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闹架,2009年5月后,与被告吵架后吴某离家出走至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于曹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孩子曹某格、曹某随曹某某生活,原告吴某付给两个孩子抚养费及原告借款及摩托车折价共计6000元整(当场兑现)。
三、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凤雄
人民陪审员冯建平
审判员白生晔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