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地(略)。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59年,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村民。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2005年4月26日,被告朱某某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文某某贷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息15%,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某未归还,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4月26日起按月息15%算至兑现之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