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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被告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师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1991年正月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于同年12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叫惠某苗,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惠某星。后由于双方婚前不了解、性格的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闹架。2006年10月双方闹架后,原告离家出走。2008年5月原告曾起诉法院离婚,后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夫妻感情并未改善,2009年12月原告再次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师某与被告惠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孩子惠某苗、惠某星随被告惠某某生活。

三、原告师某给付被告惠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整(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白凤雄

审判员高小平

审判员白必胜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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