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3月6日在武陟县X乡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两女,长子与长女均已成年,次女张倩伟现已十七岁,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倩伟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倩伟由原告游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其它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游某某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丰川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