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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27岁。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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