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27岁。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