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离婚。
二、婚生男孩赵某、女孩赵某暂由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赵某某刑满释放后,双方再协商子女抚养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某放弃,归逯某某所有。
四、赵某某欠洛阳市龙豫焊材股份有限公司的8万元债务由逯某某承担。
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留范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