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曹某某,男,出生年龄不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