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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曹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曹某某,男,出生年龄不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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