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万里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里集团焦作天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宋艳玲